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三在搅拌站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因搅拌站内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一)两罪在主观上都属于过失犯罪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言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两罪的犯罪结果相似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犯罪结果上必须满足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结果上必须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一)侵犯客体不同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二)对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定不同
这是区别两罪的关键点。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对道路的认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如果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对时间和空间没限定,可以是日常生活中任何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