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由于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受害人在向法院表达诉求时,往往会涉及到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甚至是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请求。
误工费,顾名思义,是伤者本人由于伤情原因不能去正常工作所造成的工资损失,而护理费,则是法律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的考虑,给因照料伤者而不能正常去单位上班的家属或者其他护理人员的补偿。
正常情况下,护理人员在照料家属期间会请假一段时间,单位因此会停发工资,而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以及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银行流水也能说明问题,这样主张的护理费有理有据,并无不妥。
然而,在个别情况下,一些特殊的在岗编制人员,请假期间是不会被单位扣除工资的,自然也就无法得到像“误工证明”这样有力的证明,那在这种情况下,护理人员就真的无法再向法院主张有关护理费的赔偿了吗?
一、案情简介
家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的赵女士一家,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2019年12月8日,被告董某驾驶小轿车,沿维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槐安路右转时,将骑自行车行驶的赵女士撞伤,随后,赵女士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该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勘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认定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