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万理财剩2190元 客户怒告银行

320万理财剩2190元 客户怒告银行

十年前,北京的焦女士在广发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遭遇“飞单”,她投资320万元购买了一款“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几乎血本无归,最后仅获得2190元的执行款。

近日,这一“飞单”案件有了实质性的解决进展。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该案的二审判决落地,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女士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某投资损失50%的责任。

320万“理财”打水漂

焦女士是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的老客户,2012年10月因存款到期,理财经理郭某称“银行现在有一个特别好的理财项目,安全又保险”,推荐她购买。次日,在贵宾室内,郭某推荐她和另一储户何女士“拼单”购买该理财,焦女士遂出资200万元,并在合同的“特别约定”部分写明由二人共同出资。在收益上,购买该产品300万至800万金额的,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3%。

2013年1月,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的介绍单独购买了另一产品,焦女士出资120万元,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根据合同约定,投资者的划款均通过广发银行账户支付,且约定收益支付也打回到广发银行的账户内。

焦女士购买的这两款都是北京大观言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大观言基金”)发行的私募产品,2012年~2013年间,该公司实控人钟某仁以大观言基金等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多位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设立了十余家有限合伙企业,再以有限合伙企业对山西新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吉祥煤业有限公司等进行投资。

焦女士投资的颇像是当时流行的“类信托”产品,由项目方和管理人提供劣后资金,优先级资金可获得相对确定的收益。

彼时,郭某表示,“以后资金到账与资金兑付全由我一人负责催办。”

2013年11月,焦女士投资的项目到期,理财经理郭某称兑付有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但最终等来的却是大观言基金出事的消息。

由于大观言基金不具备募集资金、发放贷款及证券类投资产品的发行资质,公司实控人钟某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资金兑付陷入了困境,焦女士投资该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均无法兑付,造成实际损失。

多家银行牵涉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银行理财“飞单”案件的受害者并不止焦女士一人。

大观言基金的私募产品主要通过平安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等银行的理财经理私下推介给客户,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视认购金额承诺每年收益11%~15%)的方式,非法吸收200余名投资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亿余元。

钟某仁表示,募集来的资金一部分投资到这两个项目上,一部分返还客户本金和利息,公司目前已返还本金加利息共4亿元左右,还有1.5亿元没有返还,共有180多个投资客户没能解决。

法院提到,其中有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部分支行理财经理作证称,销售大观言基金公司上述产品的事实,部分理财经理获得了大观言基金公司的佣金。

钟某仁介绍,公司私下找的银行理财经理,由银行理财经理帮找客户,公司按每个银行拉来客户投资总金额的3%给银行提点,具体银行怎么分的不清楚。钟某仁表示,“我们找的都是一些商业银行,如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因为这些银行在体制上比较松,外加我们给银行的理财经理提点。”

大观言基金的工作人员王某也证实了佣金的事,称自己联系到广发银行理财经理郭某,共销售约500万元额度,“我是按投资额的2-3%给的郭某佣金,一共10万元”。郭某则表示,不清楚大观言基金和广发银行有没有合作,自己在银行向客户介绍大观言的理财基金产品银行不知道,是个人行为。

广发银行被判承担一半责任

焦女士由于此前投入的320万元本金无法兑付,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面对投资者的索赔,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则并不接受。其认为,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与大观言基金不存在代理关系;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该行介绍,在本案之前,广发银行就非常重视防范此类“飞单”事件,在员工从业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严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并将私售行为明确列为违纪行为,多次颁布制度、组织关公学习并进行检查、巡视和专项监督工作。

对于郭某的私售行为,该行称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认为已经穷尽了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全部措施。“银行不可能24小时,时时刻刻监控每个员工的行为,无法做到监视所有员工的每一个动作、监听每一句讲话。”

针对焦女士的投资行为,广发银行认为其具有金融投资经验,了解理财产品的购买流程、合同等法律文件文本内容、预期收益率等,完全有能力注意到涉案“飞单”产品并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投资产品,也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一审法院指出,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员工郭某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与其执行工作任务存在内在关联。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投资者来说,无从判断郭某并非在履行职务行为,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

对于郭某的推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指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其代销的理财产品,且大观言基金公营范围亦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此情形下,银行工作人员仍向客户推介和销售,宣传高额回报,并且取得返点。故其行为存在过错,推介行为构成侵权。

由于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向投资者推介存在高风险的、非本行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投资损失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与此同时,焦女士在交易过程中的片面追求高息,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是本案所涉损失产生的原因。

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一审法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大小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酌情认定焦女士就其投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就焦女士的投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在一审胜诉后,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但其上诉请求均被驳回,维持原判。

最终,广发银行太阳宫支行被判决向焦女士赔偿159.9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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