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被诉 法院:主观上是存在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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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网上莲藕淀粉质量不满,消费者王在某网店下单购买方便面1209袋、饼干781包、饮料396瓶、燕麦片94罐,在商家发货或准备发货时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商家认为王恶意下单,滥用退货权,遂将王诉至无锡市区人民法院。法院如何认定王的行为性质?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2年3月,王在某网购平台注册店铺支付109.82元网购无糖藕粉。王收到货物后,以莲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家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网购平台经调查,认定该店销售的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王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未作处理。

对结果不满,王于2022年10月14日、25日、26日三天付款18222.28元,在网店下单10笔。据统计,共有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

王在商家发货或准备发货时立即申请退款,并在收货地址填写职业骗子、粗话、诱拐等字眼,并填写火星救援现场等匪夷所思的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说:当时王下单的时间是2022年10月,接近 lsquo双十一 rsquo大事件。商家还表示,正是因为自己频繁下单和退单,导致商家评分不高,导致商家未能参与 lsquo双十一 rsquo活动和日常销售都受到了很大影响,商誉也受到了影响。

网店认为王的行为导致店铺退款率上升,评分降低,销售额下降。故以名誉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王坚持买卖自由,下单和申请退款都是个人权利,网店的经营好坏与他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滥用民事权利已构成侵权。审判员助理表示:王频繁下单,下单数量、数量多,频繁发起退款,主观上具有恶意。事实上,他并不是真的想购物。他只是做了一个虚假的买卖合同来报复骚扰商家,实际上构成了对商家名誉的损害。

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被诉 法院:主观上是存在恶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可以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刘力群解释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网购中可以无理由退货。这一法律规定的形成,其实是基于网络购物,而非现场消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制于商家宣传。因此,为了更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同时,刘力群提醒消费者,这种权利不能随意行使,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其退货权和退款权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故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今年2月16日,通过法官释法,王认识到自己越过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构成侵权。他当庭向网店店主道歉,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网店店主撤诉。

中午锐评:行使公民权利要有边界感

王向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也得到了商家的谅解。这个案例再次提醒大家,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不得滥用他人的权利。个人权利的行使要有明确的界限感,权利的行使要合法,要诚信。一旦越界,就是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广电全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玉娜郭楠

来源:江苏新闻

原标题:男子恶意下单1209袋方便面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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